丽水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03-04              阅读人数:321      作者:


    为规范对学校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入学资格审查与注册
    l.学生来校入学,须先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接受入学资格审查,并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来校报到。
    2.学生抵达学校后,须在国际交流中心安排下,在24小时内到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
    3. 学生向国际交流中心办理报到手续,应持我校寄送的录取通知书、来华签证有效期内的普通护照、JW202表、国际健康证明。因故不能按时来校,须事先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4. 学生来校报到后,须在国际交流中心安排下,及时到中国政府出入境检疫机关进行健康复检,获得国际健康证明,在国际交流中心指导下填写“外国人在华居留签证申请表”,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国际学生综合保险,方可注册。
    5. 学生完成注册手续后,由国际交流中心统一编写学号,制作学生证,由后勤服务公司为其办理校园卡。学生证、校园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交回学校。
    6. 学生因法律或健康原因,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监护离境等处理而未能注册入学,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培养与考核
    7. 学生注册后,国际交流中心(民族学院)将其编入相应班级,向学生公布人才培养方案;民族学院负责学历生和进修生的教学安排;专业学院负责适时向学生介绍专业课程教学计划,指导学生选修专业课程,并派出任课教师进行专业课程的教学;教务处负责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监控。
    8. 学生必须根据所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所有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学历生必修汉语和中国概况,免修政治、英语、军事训练课。
    9.学生每学期所修读课程,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评定成绩。成绩合格者,方能获得学分。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可申请缓考。
    10.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课程的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及格或60分及以上为合格。
    11. 课程考核和缓考成绩不合格,可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但成绩在30分及以上的,可再补考一次。英语授课专业课程集中考核、缓考、补考时间可设定为2.5小时。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须重修所修读课程:
        1)与课程有关的各教学环节学习任务完成率未达70%;
        2) 未经请假无故缺考;
        3)考核作弊。
    13. 学生对成绩评定有异议,应通过民族学院(国际交流中心)教务人员协调,按规定程序复核。
    14. 课程重修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课程重修考核不合格可再申请补考一次。
四、考勤管理
    15.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参加教学活动,因病因事请假需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销假。请假1天以内,由民族学院(国际交流中心)学生管理人员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1天以上由国际交流中心分管副主任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
    16.学生请假或节假日赴外地旅游、省亲、访友,都须向民族学院(国际交流中心)申报去向,申报结果由学生处、保卫处、民族学院(国际交流中心)、后勤服务公司(宿管)分别备案。
    17.对于无故经常缺勤的学生,由民族学院(国际交流中心)进行谈话、批评教育和警告。接受三次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休学、复学与退学
    18.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出勤不能达到规定教学活动时间70%,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作休学处理。
    19.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一年。休学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须提供新的国际健康证明。
    20.休学期满后不能按时复学,或逾期两周仍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21. 学历生修业年限4—6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学业,作退学处理。
    22. 学生修业期间罹患精神病、癫痫、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合继续学习,作退学处理,由学校报请公安机关监护离境。
    23.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必须在十五天内办妥离校手续并离校。
六、转专业与转学
    24.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须经专业学院和国际交流中心同意。从第二个学年开始不得转专业。
    25. 学生入学后可申请转学。需要转学者,需由本人在学期结束时提出申请,经专业学院、国际交流中心同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转学证明。
    26.学生的学籍异动须由民族学院、国际交流中心备案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七、奖励与处分
    27.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学校可授予“丽水学院优秀国际学生”荣誉称号,并由学校推荐作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留学生奖学金” 候选人。
    28.学生出勤率未达到70%,学校对其作勒令退学处分;严重违反校规校纪,作开除学籍处分;违反中国法律,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9.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不再提供申请留学签证延长支持,在学校处分决定公布后15日内,由学校报请公安机关注销其留学签证,监护离境。
    30. 学校处分学生的决定,视需要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报学生来源国驻华使领馆。
八、毕业与结业
    31.学历生在规定期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32.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历生、语言文化课程进修生,发给结业证书。
    33.学生毕业、结业后,应在十五天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九、档案管理
    34. 民族学院(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建立学生档案。学历生档案材料应包括入学申请表、中学毕业证书和成绩单复印件、护照信息页和签证页复印件、JW202表、国际健康证明、各学期成绩登记表及相关教学材料、学位论文及学位证书复印件等。语言文化课程进修生档案材料应包括入学申请表、护照信息页和签证页复印件、JW202表、国际健康证明、各学期成绩登记表等及相关教学材料。由其它学校转入学生,还须保存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材料。
十、其他
    35.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管理办法的原则和本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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