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接待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8-05-11浏览次数:228

  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是学校外事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学校外事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国(境)外短期来访人员专指持有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有效签证,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来往大陆签注,因协商合作、讲学、洽谈或实施科研合作、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来我校访问,一次性持续停留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人员。
     第二条 国(境)外人员接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原则。在接待工作中,各有关单位和参与接待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外事工作纪律、制度和基本礼仪,做到内外有别、彬彬有礼、不卑不亢,确保交流活动以我为主、目的明确。
     第三条 国(境)外短期来访人员接待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侨办)统一归口管理。学校内部各单位接待国(境)外短期来访人员,需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侨办)备案。未经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单位名义或职业身份擅自接待国(境)外来访人员。
    第四条 经备案的国(境)外短期来访人员,经学校有关分管领导同意,可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侨办)以学校名义出具邀请函,根据工作性质,由有关责任单位实施接待。

    第五条 如国(境)外人员来访期间在校内开设讲座,讲座提纲须事先报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如涉及政治意识形态、敏感问题和重要国际问题的,还须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请示和备案。
    第六条 接待国(境)外短期来访人员,如需要邀请学校领导出席有关活动或仪式,应提前10天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侨办)提供来访人士背景资料、有关文件草案供审核。如需要邀请学校领导发表正式讲话,应提前10天与学校办公室接洽,提交讲话文稿供审核。
   第七条 接待来访的国(境)外人员,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在来宾抵达后24小时内,指导他们办理涉外临时住宿登记。安排涉外酒店住宿的,由酒店直接登记;如安排其它住宿,接待单位须通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侨办),指导来访人员到住宿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涉外临时住宿登记。
    第八条 接待来访的国(境)外人员,接待单位还须注意了解来访人员的签证类型和有效期,必要时可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侨办)提供协助,为来宾办理延长签证手续,但不得逾期停留。
    第九条 接待国(境)外短期来访人员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制度和纪律。接待活动如涉及秘密文件、数据和信息,需提前请示学校保密委员会,拟定安全保密方案。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员工个人如遇国(境)外媒体或媒体工作人员采访请求,须事先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侨办)向政府有关部门请示和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或职业身份接受采访。
   第十一条 与国(境)外民间团体或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获取资助与捐赠、开展各类社会调查等,必须事先对其政治背景和目的进行深入了解,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侨办)提交报告和有关背景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侨办)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以学校名义举办(主办、承办、协办)国际会议,应按各级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主办国际会议,须事先获得省人民政府签发的国际会议批件;承办或协办国际会议,须事先获得省人民政府签发的国际会议批件或主办单位根据国际会议批件出具的委托函。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国(境)外机构和个人承诺举办国际会议,也不得发出参会邀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侨办)负责解释。